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袋壹只及吸食器燈泡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5列「復」字後應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