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丙○○
一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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