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保捷車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晨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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