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一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複代理人 甲 ○
  被   告 丁○○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丁○○前就讀嶺東工商時,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其父母即被告戊○○、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
如附表所示五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元,兩造約定被
告丁○○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
五、百分之八點一、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
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五件及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
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
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
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助學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金額│分期還款金│利率│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台幣)│額(新台幣)│(年)│││
├─┼─────┼─────┼──┼───────┼────────────────┤
││二萬四千二│一萬二千一│7.52│自年7月1日│自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七十元│百三十五元│5%│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一萬二千一│7.52│自年7月1日│自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三十五元│5%│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二萬四千二│一萬二千一│7.52│自年7月1日│自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七十元│百三十五元│5%│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一萬二千一│7.52│自年7月1日│自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三十五元│5%│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二萬五千一│一萬二千五│8.1%│自年7月1日│自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一十元│百五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一萬二千五│8.1%│自年7月1日│自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二萬五千一│一萬二千五│8.1%│自年7月1日│自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一十元│百五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一萬二千五│8.1%│自年7月1日│自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二萬六千三百六十元│7.7%│自年7月1日│自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按上開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合│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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