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伍佰柒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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