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簡易庭
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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