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
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