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八0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乙○○即資生美容材料行間返
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淳即資生美容材料行登記事項資料及被告乙○○最新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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