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八0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乙○○即資生美容材料行間返
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淳即資生美容材料行登記事項資料及被告乙○○最新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