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於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認本院判決書載有兩造言詞與書面所無之內容,聲請更正云云,核其所述為屬不服本院判決之理由,應以上訴爭執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