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八九二四九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蔡聖章 債務人 蔡進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提領費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叁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閣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