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聲請人 楊惠琪 律師即被繼承人 徐清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徐清祥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公示催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