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陳銘堂 輔佐人 陳淑芬 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姚雨靜 訴訟代理人 余欣蓉
楊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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