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39號上訴人即附 李春祥 帶被上訴人樓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被上訴人即 林逸華 附帶上訴人樓訴訟代理人 熊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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