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567號抗告人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乾 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健雄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106年度抗字第156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