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傅冠霖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郭垂香
陳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