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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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抗告人 陳盛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裁定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抗告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抗告人應另提出補正後之抗告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抗告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行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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