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伯
鍾長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夷將 ‧拔路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上訴標的為臺東縣○○鄉○○段00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全部,面積分別為111,170及8,9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42,380元【計算式:(111,170+8,970)17=2,042,3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共同向本院繳納上揭金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