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庄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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