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劉瀚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華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4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