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何雲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3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在上
訴狀簽名或簽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並在上訴狀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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