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黃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
元(即依原告101年1月3日陳報狀所述,被告占有該房屋現值
為拾貳萬元,及該房屋所佔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
積80㎡)【計算式:該房屋價值120,000元+(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請求面積80
㎡)=1,12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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