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李武雄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興宣 律師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被 告 謝慈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為新臺幣三二九五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