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兩誠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嗣又撤回訴訟,本院因此發還部分裁判費計
新臺幣2,637元。茲被告李兩誠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原告之撤
回不發生撤回之效力。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發還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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