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新貿汽車有限公司張│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壹萬肆仟伍佰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CI0七五六三七│七個月│││瑞龍│分行│││八││├─┼─────────┼────────┼─────────┼───────────┼────────┼────────────┤│2│新貿汽車有限公司張│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壹萬零捌佰元│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CI0七五六三七│八個月│││瑞龍│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