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被   告  黃建中
       洪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之。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11,461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8.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6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原告
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另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主債務人永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永華公司)前於97年7月21日邀同被告黃建中及洪鼎勝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簽
立汽車貸款專用之借款契約書,借款期間為97年8月6日起
至99年8月6日止為期2年,還款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8.5%計算,若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之情況,除應
按上開利率計息,原告並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立即清
償,且須計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料,永華公司自97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至
今尚欠借款本金111,461元、自97年10月7日起算之利息、
自97年11月6日起算之違約金未給付,而被告既為上開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今即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
、客戶貸放歷史明細表、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電話催收記錄、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照
正面影本、桃園縣政府永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桃園縣租
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聯邦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授信
批覆書、汽車貸款客戶資料表、本票影本、永華公司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照影本及汽(機)車過戶登
記書等資料附卷為證。本院觀該借款契約書、貸款申請書之
連帶保證人欄均分別填有被告之地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
料甚為詳細,且有被告之簽名及無顯然塗改之痕跡;而被告
黃建中確為永華公司之負責人,應可認永華公司向原告借款
並邀同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為真實,又被告洪鼎勝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視同洪
鼎勝自認;另黃建中之庭期通知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顯
已不知去向,衡情應無可能向原告清償債務,是依原告所提
證據相互勾稽,已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
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
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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