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參佰壹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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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按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零貳元、〈二〉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肆拾參元〈聲請人原給付參佰肆拾元,惟經發還剩餘郵票費玖拾柒元,應予剔除〉、〈三〉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共計肆萬零參佰壹拾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