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連益
訴訟代理人 邱獻楠
被 告 張峰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東小字第1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昭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