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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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提領公司

提單號碼

船名與航次

種類

提單簽發日

張數

提單貨物

履行地

001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固品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SNLEDLTL

210166

XINDE

KEELUNG

2407S

海運提單

BILLOFLADING

2024年3月29日

3

(即1式3份)

PPE

60000KGS

臺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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