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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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提領公司
提單號碼
船名與航次
種類
提單簽發日
張數
提單貨物
履行地
001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固品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SNLEDLTL
210166
XINDE
KEELUNG
2407S
海運提單
BILLOFLADING
2024年3月29日
3
(即1式3份)
PPE
60000KGS
臺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