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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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聲請人 邱鍾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鍾朱輝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7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新市區○市里00鄰○○路0巷00弄00號」,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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