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債權人 吳國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