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二二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確定在案。經查,右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仍不知悛悔,復於九十一年十月上旬某日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確定在案。故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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