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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