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債權人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建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 賴克強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賴克強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即賴克強之全體繼承人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