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7號聲請人 廖光輝 相對人 陳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56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7年2月24日│100,000元│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CH792026││├──┼───────┼─────────┼───────┼──────────┼────────┼──┤│002│107年2月24日│100,000元│107年9月1日│107年9月1日│CH792027││├──┼───────┼─────────┼───────┼──────────┼────────┼──┤│003│107年2月27日│35,000元│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7日│CH792028││├──┼───────┼─────────┼───────┼──────────┼────────┼──┤│004│107年2月28日│100,000元│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CH792032││├──┼───────┼─────────┼───────┼──────────┼────────┼──┤│005│107年2月28日│100,000元│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CH792033││├──┼───────┼─────────┼───────┼──────────┼────────┼──┤│006│107年2月28日│150,000元│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CH792034││├──┼───────┼─────────┼───────┼──────────┼────────┼──┤│007│107年3月6日│100,000元│107年4月6日│107年4月6日│CH792035││├──┼───────┼─────────┼───────┼──────────┼────────┼──┤│008│107年3月16日│150,000元│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CH792036││├──┼───────┼─────────┼───────┼──────────┼────────┼──┤│009│107年6月1日│70,000元│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CH7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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