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葉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零貳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劉育琳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