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 劉秀香 被告 滕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據原告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