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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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洪啟祥
洪 孫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