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6號聲請人 王淑慧 相對人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展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