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85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被 告 簡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公寓大廈規約第25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
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
寓大廈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公寓大廈規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