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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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賴張愛娥
被   告  季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方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685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現值407,800元《依原告提出103
年度房屋稅所載之課稅現值,併計另請求之水電瓦斯費73,885元
及已到期租金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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