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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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15號
聲明人 黃國維
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上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永刑字第00
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黃國維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證人 胡慶先 、 鄭怡 芠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103年3月12日3時13分8秒、103年3月19日17時7分47秒受
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影本2件。
㈢103年4月5日、103年4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取
締)噪音案件書面勸導單影本2件。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