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主文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至95年3月13日間,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月22日至94年1月23日│94年7月19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49│2914、366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05│593││├─┼─┼────────────┼────────────┤│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0│2│││期├─┼────────────┼────────────┤│││日│19│2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訴││定│號├─┼────────────┼────────────┤│││號│305│593││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11│5│││期├─┼────────────┼────────────┤│││日│20│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此部分與編號三部分併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編號│三│四│├───────┼────────────┼────────────┤│罪名│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18日至94年9月11日│95年3月4日至95年3月13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914、3665│149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5│96│││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593│620││├─┼─┼────────────┼────────────┤│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2│5│││期├─┼────────────┼────────────┤│││日│27│1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年│95│96││確│案├─┼────────────┼────────────┤│││字│訴│上訴││定│號├─┼────────────┼────────────┤│││號│593│620││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5│6│││期├─┼────────────┼────────────┤│││日│7│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此部分與編號二部分併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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