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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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顏家民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