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蔡忠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麟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暨上開731-1地號土地所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
 ㈡陳報原告確認界址後,所獲得或減少土地之面積(應以平方
  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㈢若系爭731-1地號土地所有人並非被告林東麟,或該土地現
  由林東麟與他人所共有,則原告應追加系爭731-1地號土地
  所有人(或共有人)為被告,並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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