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謝淑貞
相 對 人 張戊易
張戊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
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拆屋還地間事件,經本院以104年
度員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如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200元
第一審地政規費8,225元
合計12,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