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冒名陳圳男
5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70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90號),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已確定在案(受刑人甲○○冒名陳圳男,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677號裁定更正)。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