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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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之記載,更正為「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3行關於「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之記載,顯係「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之誤寫。依照上揭說明,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