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69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員警於民國101年8月間,在嘉義縣中埔鄉○○○村000○00號,查獲被告賴俊任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6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品,係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足見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以非明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堪認無誤。惟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侵害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有認定通知書、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5頁、第74頁、第84頁、第94頁、第96頁),堪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一:
┌──┬───────┬──────┬──────┬─────┬─┐│編號│商標品牌│使用指定商品│商標權人│侵害之商標│備││││名稱││註冊證號碼│註│├──┼───────┼──────┼──────┼─────┼─┤│1│HELLOKITTY及│手機殼、護套│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圖│等│份有限公司│││├──┼───────┼──────┼──────┼─────┼─┤│2│iPhone及圖│行動電話盒等│美商蘋果公司│00000000││├──┼───────┼──────┼──────┼─────┼─┤│3│APPLELogo及圖│行動電話盒等│美商蘋果公司│00000000││├──┼───────┼──────┼──────┼─────┼─┤│4│RILAKKUMA及圖│行動電話護套│日商森克斯股││││││等│份有限公司│00000000││├──┼───────┼──────┼──────┼─────┼─┤│5│POOH│行動電話護套│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等│業公司│││├──┼───────┼──────┼──────┼─────┼─┤│6│DISNEY及圖│耳機、行動電│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話護套等│業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CHANEL及圖│個人數位助理│瑞士商香奈而│00000000│││││器專用套等│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品項│數量│備註││號││││├─┼────────────┼────┼────────────┤│1│仿冒DISNEY行動電話護套│37個││├─┼────────────┼────┼────────────┤│2│仿冒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25個││├─┼────────────┼────┼────────────┤│3│仿冒香奈而個人數位助理器│3個││││專用套│││├─┼────────────┼────┼────────────┤│4│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話│15個││││外殼│││├─┼────────────┼────┼────────────┤│5│仿冒i-phone行動電話外殼│14個││├─┼────────────┼────┼────────────┤│6│仿冒DISNEY行動電話護套│3個│8789-H7號自小客車內查獲│├─┼────────────┼────┼────────────┤│7│仿冒i-phone行動電話盒│2個│8789-H7號自小客車內查獲│├─┼────────────┼────┼────────────┤│8│仿冒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2個│8789-H7號自小客車內查獲│├─┼────────────┼────┼────────────┤│9│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話│1個│8789-H7號自小客車內查獲│││外殼│││├─┼────────────┼────┼────────────┤│10│仿冒香奈而個人數位助理器│1個│警方購買採證│││專用套│││├─┴────────────┴────┴────────────┤│總計:10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