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律師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董幸生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再為抗告事件(本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