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債權人 周陳緣 債務人 楊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債權人請求到期日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1月26日│200,000元│99年4月26日│WG0000000│├──┼─────────┼───────────┼──────────┼───────────┤│002│99年4月5日│40,000元│99年7月5日│WG0000000│└──┴─────────┴───────────┴──────────┴───────────┘